发布:2011-10-27 12:58:58作者: 浏览量:3279
各市、县(市、区)散装水泥办公室:
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规定及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实施〈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有关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浙商务商发〔2010〕384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行政执法工作,提升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业务能力和法律文书运用水平,增强执法严肃性和权威性,树立良好行政执法形象,促进我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三位一体”科学发展,经研究,决定下发《实施〈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行政处罚文书范本》(附件),分别就未经许可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类案件和使用未经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的驾驶员驾驶专用车辆类案件制定了文书范本,请各市、县(市、区)散装办根据本地实际和案件不同情况参照运用。
附:实施《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行政处罚文书范本
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