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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七大问题解读

发布:2012-05-22 04:31:32作者: 台州人才网浏览量:3778

    今年1月起,本市要求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几个月的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市劳动部门发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为此,昨日,市劳动保障局就工伤保险若干问题提出实际解决意见,并明确退休人员返聘后在工作中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政策。本规定实施前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待遇照顾对待的伤残人员,仍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

    工伤保险实施第一年待遇能否享受?

    意见中指出,在工伤保险实施第一年,用人单位未按时缴费或者间断缴费的,在此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可在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待遇。劳务派遣组织应当参照一类行业的缴费费率,按照其工资总额的0.5%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务派遣组织与派入单位应当在派遣协议中对派遣职工工伤保险事宜进行约定,派遣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从其约定。

    在册不在岗职工保险谁负担?

    原用人单位在册不在岗的职工到现用人单位从事临时劳动,现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临时劳动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现单位负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现用人单位没有为从事临时劳动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事临时劳动的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现用人单位负担。

    注册地不在本市如何参保?

    用人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
上下班途中受伤工伤怎么算?

    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职工因为工作原因遭受其他伤害事故涉及民事赔偿的,伤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对于自行协商处理伤害赔偿事宜并且当事人明确放弃工伤赔偿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

     再次发生工伤待遇会变吗?

     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其伤残等级高于前次伤残等级的,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标准按照新鉴定的伤残等级待遇标准支付,并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护理费应当自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工亡人员工亡的次月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亡亲属抚恤金怎么领取?

    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死亡(以下简称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其领取的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年限按照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年龄依次划分为: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15年;年龄在65周岁至70周岁之间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10年;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5年。工亡职工亲属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疑似职业病病人看病谁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本规定实施前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待遇照顾对待的伤残人员,仍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

 

来源:城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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