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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发布:2008-09-27 16:54:35作者: atp浏览量:33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为“浙江省散装水泥发展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全省从事散装水泥监督管理、生产、运输、储存、流通、使用、科研、教学、设备制造等有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专业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社会道德风尚;宣传贯彻国家“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政策,大力发展散装水泥,提高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加强会员间的交流合作,沟通信息,协调关系;以科技为先导,推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发挥企业和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民政厅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学院路6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发展散装水泥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会员调查研究,为有关部门制定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提出建议。

(三)举办研讨会和报告会,普及宣传有关专业知识,推广发展散装水泥的先进经验。

(四)组织新技术的研制开发和交流,推广发展散装水泥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推进散装水泥设施、装备的技术进步和标准化工作。

(五)协同行政做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工作。

(六)举办各种形式的散装水泥技术和管理培训班,开发智力,培养人才,为散装水泥工作者提供业务学习、培训考察、知识更新的机会和条件。

(七)开展行业自律,技术咨询,企业服务,行业和运输协调,为会员服务。

(八)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技术、市场信息,开展国内、国际散装水泥学术交流和合作。

(九)编印《浙江散装水泥》会刊及有关资料。

(十)其他有益于散装水泥发展和会员利益的工作。

(十一)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凡依法成立的从事散装水泥事业和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热心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专家、学者及从事散装水泥工作的个人,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凭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的各种信息、资料、考察、业务培训和其他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特殊情

况,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

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研究和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本协会遵循民主协商、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会员大会须

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和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单位的代表有变动的,应由会员单位书面推荐新的接替人员担任理事,并及时通告协会秘书处备案。个人理事有变动的,应由协会秘书处提出人选,理事会讨论同意。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三)选举和罢免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聘请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十二)       制订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的,由所在单位书面推荐新的代表接替担任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由协会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任满剩余任期。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生效。其决定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由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聘请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顾问人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人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协会设秘书处,下设若干部。由秘书长主持、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

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浙江省民政厅和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同意,并在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和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于2008年5月28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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