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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期间“另谋职业”可按违纪处理

发布:2012-05-23 15:48:20作者: 浏览量:9201

张师傅是一家面粉厂的电工,在一次作业中脊椎受伤。企业按照医院的诊断,同意他休假半年,并按规定向他发放工资。经过几个月的治疗,他的身体基本上得到了恢复,便悄悄地来到一家装修公司从事电器安装、电路改造等方面的工作,每天能赚50元。

    企业得知他在休病假期间“另谋职业”后,便通知他到指定医院复查。复查结果为伤情基本痊愈。企业又要求他立即回厂上班,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他以病假没有休完为由加以拒绝,企业发出警告——他如果不回厂上班就停发工资,并按旷工处理。他问:他在休病假期间,能不能“另谋职业”?

    法律人士认为,在休病假期间“另谋职业”,既有悖常理,也与有关的规定相违背,是不允许的。从常理上讲,张师傅是因为有病不能从事工作才休假的,如果说,他身体健康状况能够到外边干活赚外块“另谋职业”了,那么就应回厂上班。

    从有关规定来看,休病假期间“另谋职业”也是被禁止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职工获得劳动报酬是以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为条件的。《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其中第二项规定:“伤病职工需要转入长休的,根据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由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作出鉴定,经企业行政批准。要建立定期家访制度,及时了解长休职工的伤、病、残情况变化,及时通知已恢复劳动能力的职工按时复工;根据劳动能力恢复情况,安排一定的试工期或调换适当工作;要加强企业劳动纪律,对逾期不复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可停发伤病保险待遇,并按旷工处理”。第三项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纪职工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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