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2-05-23 16:10:06作者: 浏览量:11072
前几年的“两金”(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目前已扩展到“四金” (再加上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这“四金”中有“三金”虽冠以“保 险”之名,但这种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有着较大的差别。“四金”是 由政府部门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它带有强制性。凡“四金”规定适用单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它也是适用单位必须承担的基本社会义务,对劳动者来说,是应当享受的基本权利。
从实施“四金”开始的五六年实践看,少数用人单位为逃避社会责任,在“四金”上不断玩“花头”,因此,求职者在签订合同时,要多长个心眼,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用商业保险取代社会保险是第一个“花头”。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小型私企和外资企业中。用人单位以为职工买商业保险为幌子,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使单位真的为你买了商业保险,其保单也往往控制在单位手里,职工是否能得到实际好处,有许多不确定因素。比如你离开这家单位时,保险不一定转到你手里,即使保单给你了,以后的保险费也要全额自己承担,否则保险即失效。而社会保险实行的是社会、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的原则,有较强的连性, 它终身随你走。当你失业或发生其他变故暂时无法缴纳时,可暂封账户,在你重新就业后仍可继续缴纳,不影响今后的收益。
第二个“花头”是在缴纳量的计算上“克扣斤两”。社会保险也实行多缴纳多收益的原则,其中单位为你缴大头,个人承担小头。单位缴纳部分的计算基数是该单位上个月全部在职人员工资总额。有些单位有意压低工资总额,以达到少缴“四金”的目的。个人缴纳的基数是本人上年度月工资收入平均数,有些单位只计“工资”,不计其他收入。其实“工资性收入”还应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其它收入。
托称“试用期”,是违法单位的第三个“花头”。有些单位有意违法拖长试用期的期限,并用“试用期”为借口,不为职工缴“四金”。其实试用期也是合同的有效期,即使在试用期,职工也有享受“四金”的权利比如市政府关于养老保险金的有关规定,当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正式录用后的次月起,就应当为被录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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