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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发布:2009-10-09 13:57:54作者: tdh浏览量:5727

浙  江  省  商  务 厅

文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商务联发〔2009〕81号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转发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

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各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建委(建设局):

现将《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相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协调工作机构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需要从政策、技术、服务多个层面做大量的组织协调等工作。为此,各市要加强组织领导,争取政府及发改、公安、交通、质监、环保等相关部门的领导重视与支持,成立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协调工作会议,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优势,协调解决预拌砂浆在生产、流通、使用及管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共同推进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以下简称“禁现”)工作进程。

全省将成立“禁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省有关部门组成,下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向领导小组报告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发展预拌砂浆工作的进展情况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并提出措施或建议;负责落实协调会议确定的有关事项;沟通、联系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加大扶持力度,推进示范项目建设

各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大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与使用示范项目建设扶持力度,以典型示范引路,全面推进“禁现”工作。

2009—2010年,我省将在11个市范围内扶持建设各20个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示范项目,通过示范引导,推进预拌砂浆的加快发展。

三、科学编制规划,实施企业备案管理

各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省商务厅下发的关于编制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干混砂浆发展规划的要求,做好预拌干混砂浆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需求、鼓励竞争、有利环保”的规划原则,合理布局生产项目。

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符合规划要求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积极配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预拌砂浆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四、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各个环节举措

各市要按照《通知》要求,确定目标,制定政策,加强对“禁现”实施,以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相关举措。

各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政策措施,确保“禁现”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办公室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返还,并从2010年1月1日起,依照《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进行处罚。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做好预拌砂浆使用领域的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制订与发布工作,定期编制与发布预拌砂浆预算定额信息的指导价格。加强对建筑设计、施工、图审、监理、工程验收等环节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将使用预拌砂浆的品种和强度等级列入施工图设计文件。要积极将预拌砂浆使用情况与工程评优挂钩。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工程及建设单位予以公示。

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要加强项目招标环节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将使用预拌砂浆工作列入招投标管理范围。招标人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投标人应当参照政府发布的预拌砂浆指导价,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五、抓好宣传培训,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各市要积极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专题宣传发展预拌砂浆对促进资源和能源节约、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意义;要通过组织召开现场会,邀请有关领导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观预拌砂浆生产与使用示范项目等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

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要加强预拌砂浆的相关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各类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商商贸发[2009]3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砂浆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007年6月6日,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要求全国127个城市从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分三批启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以下简称“禁现”)。“禁现”工作不仅是推进水泥散装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文明施工、推进节能减排、确保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目前“禁现”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预拌砂浆得到一定程度的应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禁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协调配合

    “禁现”工作涉及到装备制造、生产、流通、使用、管理、监督等环节,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相关部门较多,必须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散装水泥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强与工业、交通、环保、质检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优势,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禁现”工作。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市场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本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向所在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并符合本市砂浆发展规划布局要求。

    三、技术创新,降低成本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砂浆机具制造企业要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不断提高预拌砂浆产品的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降低成本;努力提高预拌砂浆生产、物流设备及施工机具的技术水平,努力提高预拌砂浆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使预拌砂浆的优越性得到充分展示和社会认知。

    四、典型示范,宣传推广

    各砂浆“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预拌砂浆示范工程、召开示范施工项目现场会、组织施工技能培训等方式,以点带面,加快推进预拌砂浆应用。发展预拌砂浆物流配送系统,鼓励社会资本建立第三方物流企业。

    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发展预拌砂浆的舆论环境。要认真研究在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发挥预拌砂浆宣传工作的重要作用,以发展预拌砂浆对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重要意义为重点,抓好宣传。要注重宣传形式,提高宣传效能,努力扩大社会影响。

    五、加强法治,完善政策

    各“禁现”城市要加强立法工作,通过法律制约手段,为预拌砂浆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要积极推进标准化建设,努力提高预拌砂浆的规模化、规范化水平。

    要结合预拌砂浆产业发展的新特点,完善现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强化监管力度,加大对预拌砂浆产业的生产性投入比例;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出台支持预拌砂浆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六、严格管理,强化监督

    各“禁现”城市要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环节的监管。

    (一)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按照预拌砂浆的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

    (二)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招标项目,招标人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投标人应当参照政府发布的预拌砂浆指导价,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三)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的监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要求其整改。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预拌砂浆相关标准规范,要加强建筑设计、项目招标、工程验收等环节的监管。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禁现”工作纳入日常的执法检查范围,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要进行公示。同时,该工程不得参加有关工程评奖活动。

    (六)各“禁现”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强对“禁现”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返还,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各地要建立“禁现”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各“禁现”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要按期填报《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表》(附后),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各地“禁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确保“禁现”工作落到实处。

 

 



                                                                                                                                                                 

抄送: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浙江省商务厅办公室                   2009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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