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2-05-23 15:17:26作者: 浏览量:8529
问:我去年大学毕业应聘到一家公司。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内月基本工资400元;如推销出价值1000元产品,提取30元,以此类推。如未完成每月至少10000元的销售额,公司有权拒发试用期内的所有工资。两个月过去我虽全勤上班且尽了自己的最大努力,可销售量仍是微乎其微。公司不仅要我走人,还以未完成任务且有约在先为由,拒绝付给我的工资。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答: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其至少必须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你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最低工资标准是法律的最低底线,用人单位不得突破。本案中,未完成任务则不发工资的约定明显与之相违,当属无效。你既已全勤上班且尽了自己的努力,表明已提供正常劳动,虽未完成销售额,公司也应当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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