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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发布:2008-10-17 08:49:55作者: 嘉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浏览量:2944

嘉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嘉兴市公安局  嘉兴市建设局  嘉兴市交通局关于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嘉计〔2004〕387号

 

各县(市、区)发展计划局、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有关县(市、区)经贸局、散装水泥办公室:

根据省经贸委等四委厅(浙经贸资源〔2003〕1187号)《转发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精神,我市经过半年的运作,很大一部份工程已使用商品混凝土,且工程质量稳定,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也明显得到改善,同时,也促进了文明城市的进一步推进。为此,经研究,决定在嘉兴市各城区的施工现场禁止搅拌混凝土,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1、从10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全部禁止在城市城区搅拌混凝土。

2、各商品混凝土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确保产品质量,杜绝安全事故。

3、加强对商品混凝土企业的设置与资质管理,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商品混凝土。

4、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用于生产商品混凝土的水泥,应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5、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商品混凝土搅拌车和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在市区通行的措施。

6、 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及运输协调服务。

7、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现场搅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

 

 

嘉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嘉兴市公安局    

嘉兴市建设局    

嘉兴市交通局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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