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08-10-17 08:53:53作者: tdh浏览量:4649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通知
各片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预拌混凝土的使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城市环境,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眼2003?演341号)精神和《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省政府第151号令)的相关条款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4月1日起,在瑞安市区(市区各街道办事处、塘下、莘塍、汀田、飞云)范围内,凡具备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及运输泵车通行条件的,一次性浇筑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室、高层建筑以及混凝土强度等级在C30以上的多层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二、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其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确定投资、编制预算时,均应按使用预拌混凝土作价,工程初步设计、招投标文件均要说明使用预拌混凝土,发展计划部门在确定投资规模时,也应作相应的考虑。
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施工规范组织施工,不得以留置施工缝等为借口,降低一次性浇筑混凝土量。施工缝的留置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按规范要求予以明确,并报质监部门备案。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质保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程要求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出厂要提供出厂质保书。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预拌混凝土除在生产企业内留置试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接受工程质监部门的质量监督,其质量争议由工程质监部门作出裁定。
五、预拌混凝土的价格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价格信息,市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六、市公安交警、交通等有关单位要给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办理控制路段的通行手续,以保证工程正常施工。
七、对于干扰、阻碍预拌混凝土推广使用的单位及个人,要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今后凡进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拍卖或招投标的,均应将此条件列入。
瑞安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