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1-09-29 00:15:12作者: 浏览量:9565
根据《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的规定,现就严禁在县城规划区现场搅拌混凝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规划区、开发区范围内,除紧急抢险救灾工程外,一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各乡镇重点建设工程符合条件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二、凡是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个人),在办理报建手续时应当提供订购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合同,否则县建设局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对应当使用而不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在建工程,执法机构按相关条例责令停工并视情节轻重进行罚款。
三、县城规划区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在上报计划,编制概算,确定投资、编制预算时应当将使用预拌混凝土作为必要条件,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说明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工程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中发现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县工信委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和县建设局报告。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或购买无预拌混凝土资质证书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的建筑工程,由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处罚或者按使用袋装水泥量每吨处以300元罚款。责任属施工单位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补缴专项基金,并按照已使用的袋装水泥数量每吨处以300元的罚款;
(三)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擅自设立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查处。
五、县工信委为预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行政管理职能,其下属的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为预拌混凝土日常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监督和市场服务等具体工作。
六、县物价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价格的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指导价格范围内进行销售,严禁掺杂使假、短斤少两。
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工信委每季度对预拌混凝土进行价格调查,并每季度向社会发布一次混凝土价格信息。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报县工信委同意后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凡工程建设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20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的20立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
(二)使用特殊水泥且本县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因交通不便,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和输送泵车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四)施工现场30公里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施工企业采取有效的防粉尘、防噪音及废水排放措施。
八、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因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问题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发现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欢迎群众举报。举报电话:3286339
十、本通告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