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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住建委在城市建筑施工中推广应用预拌砂浆

发布:2011-10-28 12:52:31作者: 浏览量:5893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在城市建筑工程施工中
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实施意见
东建发〔2011〕8号

  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减少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促进安全文明施工和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根据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和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9〕149号)和省建管局《山东省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试行)》(鲁建管行字〔2011〕4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在我市城市建筑工程施工中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提高对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工作的认识

  预拌砂浆是近年来随着建筑业技术进步和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发展起来的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是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用于建筑工程的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等各种砂浆拌合物。推广应用预拌砂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实施节能减排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减轻环境负荷,促进节能减排和生态平衡;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和机械化水平,减轻劳动者工作强度,提高施工工作效率;有利于减少粉尘排放和城市噪音污染,改善城市环境。各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节约资源、提高效率、文明施工、保护环境的高度,积极做好我市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明确工作目标,分期分批做好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

  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按先试点后推广,先鼓励后强制,先中心城区后向外辐射的原则依次逐步推开。(一)试点应用阶段。从发文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在中心城区有条件的建筑施工现场进行试点,查找不足,总结经验。(二)推广应用阶段。2012年1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心城区、其他县区(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内大型公共建筑和成片开发住宅小区工程中推广使用预拌砂浆。(三)全面实施阶段。自2012年7月1日起,在中心城区、其他县区(开发区)城市规划区所有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一律使用预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使用搅拌砂浆。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加快推进乡、镇工程建设项目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工作。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确需在施工现场使用搅拌砂浆的,应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1、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砂浆企业无法生产的;

  2、因道路原因,预拌砂浆运输车无法进入施工现场的;

  3、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情况。

  三、加强市场管理,努力促进和规范预拌砂浆行业发展

  (一)严格预拌砂浆企业资质管理。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预拌砂浆的企业,必须按照《山东省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试行)》有关规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资质,在取得预拌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后,方可生产和销售预拌砂浆。鼓励和支持已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资质的企业投资建设预拌砂浆生产站(点、厂)。

  (二)严把预拌砂浆市场准入关。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置,应当根据城市建设规模、预拌砂浆的需求量等条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投资建设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建设前须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建成后不予核发资质。外埠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产品进入我市辖区内销售使用前,须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公布符合规定的企业名录,未经公布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其产品不得在我市建筑工程中使用。

  (三)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管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预拌砂浆》(JG/T230-2007)、《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09)等国家标准和地方相关技术要求,配备完善生产设备、技术管理人员,制定相应的技术规程,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预拌砂浆产品的质量。预拌砂浆生产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工业固体废弃物,达到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作用。

  (四)强化预拌砂浆质量检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正常生产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和检验能力的检测机构对所有类型产品进行型式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产品各项性能指标,每年不少于一次。预拌砂浆出厂前应由生产企业按要求对预拌砂浆产品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预拌砂浆产品进入建筑施工现场前,生产企业应向使用方提供有效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预拌砂浆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交货检验,供需双方应共同按要求取样签封,送具有相应资质资格和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检验。使用方应严格遵照“先检后用”的原则进行复检,未经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应用于建筑工程。

  (五)加强预拌砂浆预算管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定期发布预拌砂浆信息指导价,以便于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将应用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四、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各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和渠道,向社会积极宣传使用预拌砂浆对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建设成本的重要意义。要通过设立示范工程、召开示范项目现场会、组织施工技能培训等方式,努力扩大社会影响,提高使用预拌砂浆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大监理单位责任落实力度。监理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交货检验过程及储存、使用的预拌砂浆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对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未使用预拌砂浆,或使用不合格预拌砂浆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三)加大政府监管执法力度。各级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等规定,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生产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加强对预拌砂浆应用在建筑工程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对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不予主体工程验收和竣工备案,不予申报市优质结构奖和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并依照《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省政府令第219号)第十九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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