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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全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员业务技能与安全培训管理的通知

发布:2010-09-09 18:04:49作者: tdh浏览量:4737

文件
浙江省公安厅

 
浙商务联发〔2009〕110号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全省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
驾驶员业务技能与安全培训管理的通知
 
各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局:
随着散装水泥及其应用领域的加快发展,全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增长迅猛。但由于专用车辆需经常进入城市市区建设工地,在人口稠密的城市道路行驶,且与一般工程车辆不同,如在行驶过程中散装水泥专用车辆贮罐内的水泥呈流化状态,预拌混凝土搅拌车罐体一直做旋转运动,特别是拐弯时,车辆的重心往外偏移,一旦超速易发生侧翻事故,故对驾驶员的业务技能与安全行驶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部分市、县(市、区)虽然已对专用车辆驾驶员的培训做了大量工作,但工程车辆交通事故频发,给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带来很大隐患,严重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切实加强专用车辆驾驶员的培训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专用车辆驾驶员业务技能和安全驾驶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人免费进行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和“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使用经过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的驾驶人驾驶专用车辆。专用车辆驾驶人应当参加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掌握操作技能,提高安全生产能力”等规定,结合全省实际,现就做好专用车辆驾驶员的业务技能与安全培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的规定,从确保交通安全,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对专用车辆驾驶员进行培训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要加强组织领导,联合成立专用车辆驾驶员业务技能与安全培训管理的协调工作小组,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专用车辆驾驶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二、制定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各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全省统一部署,做好这次培训的组织与实施工作。要摸清需参加培训人员的基本情况,并根据培训的课程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培训方案,落实培训教师和经费,有计划地实施方案,于2010年1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专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知识培训及发证工作。培训的具体要求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另行通知。
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大力配合做好培训工作,委派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专家,担任专用车辆行车安全知识及事故案例分析等内容的授课教师,并对专用车辆驾驶员安全行车提出具体的要求。
三、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管理措施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强对出入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生产企业或建设工地的专用车辆驾驶员是否参加过培训和取得合格证等情况进行检查,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员使用未经业务技能与安全培训的驾驶人驾驶专用车辆的,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依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开具整改通知书,责令在限期内参加培训;若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专用车辆进城通行手续时,应当要求申请单位在提供《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所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供所有专用车辆驾驶员的《浙江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员培训合格证》,否则不予办理。
四、强化宣传教育,树立行业新风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面向专用车辆驾驶员,加强专用车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要结合日常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结合区域特征组织开展内容丰富的专用车辆交通安全宣传活动。重点宣传“提高业务技能与安全行驶能力”和“保持安全车速”等常识及超载超限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后果和危害。定期集中组织专用车辆驾驶员通过观看交通安全宣传展板、宣传光盘等形式,学习交通安全知识。要通过强化宣传教育,使广大专用车辆驾驶员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形成全省散装水泥及其应用领域安全驾驶的行业新风。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散装水泥 专用车辆 驾驶员 通知
抄送:各县(市、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局,各市、县(市、区)散装水泥办公室。
浙江省商务厅办公室                   2009年11月1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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